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召开第三次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后公开表示,待《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需要修改的涉及四个方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5位教授12月7日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在研讨会后,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透露了与会的一些内容。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有: ■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 ■补偿标准的问题; ■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拆迁条例的修改目标之一就在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所以,目前需要修改的涉及四个方面: ■关于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及其程序;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关于补偿的标准,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也就是说政府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是一个涉及公民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重要机制之一。 保护屋主应先补偿后拆迁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如何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落实到城市的动拆迁工作中,这就要求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里有一个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程序限定。 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几乎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损害。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对于政府征收的补偿价格问题,王锡锌建议,应当改变完全由地方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做法,而应制订出全国性拆迁补偿指导规则,规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听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