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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

时间:2011-11-18 00:03来源:d999 作者:远方 中国法律网

  反观税收强制执行,自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以来,关于强制执行范围例外情况的规定并不具体,也没有看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税收补充规定。虽然基层税务部门不太习惯、也不忍心过多地使用强制执行和保全手段,但是目前应当使用这种手段的情形还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后,欠税不缴既要公告更要追缴,强制执行和保全手段的使用必须从不习惯到习惯,从心慈手软到依法打击,要铁了心肠依法执行到位。因为对违法者的仁慈即是守法者的惩罚,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什么性质的处罚,这就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和公正!笔者认为,最高法院规定在民事案件中不得查封的几种财产,对税收执法有借鉴意义,应该引起税法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注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你看损害。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据介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执行措施,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较为原则,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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