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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辩护的强奸案
保定律师辩护的强奸案作者:高宏图 时间:2011-07-21 保定律师辩护的强奸案案情简介:2010年X月XX日晚9时,A男同伙伴酒后将下班回家的B女(与伙伴之一相识)拦叫住,骑车将B女带至A的住房内。次日,凌晨A男与B女在一房间发生性行为;早上,A男将B女送回工厂;傍晚,B女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A男强奸。后,A男在沧州被缉捕归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人《辩护词》: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同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强奸。被告人同被害人于2010年X月XX日在被告人家住房内发生性行为是否确定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含混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时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该意见仅作为辩护人本人的个人意见,不代表被告人否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不代表被告人推翻真诚接受审判机关任何裁判结果的态度)。 一、被告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截”至被告人住房家的情节不够具体清楚,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胁迫手段的证据不足。 证人C的证言内容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冲突矛盾;被告人带着被害人到被告人住房家时走的是公路,不是偏僻小路,当中还摔倒了,被害人具备逃跑、呼救的时机和条件却没有逃跑、呼救,也没有受到任何惊吓,其神情举止不符合被截时应然的正常反映。 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被告人住房家的目的是强行奸污还是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通奸,缺少证据证实,就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 三、被害人当晚没有要求回家、在整个过程中精神很正常说话也很好,案发后还在上网聊天,身体没有受到丝毫伤害的痕迹,所穿衣服没有受到任何毁损,证人C、D没有听到任何打斗或吵闹等异常的声音,这些事实现象均不符合强奸的常规逻辑。 被害人……(见卷第XX页),……(见卷第XX页、XX页),被害人报案时没有要明确报本案的意识(见卷第XX页),“家里知道了,没有办法才报案了”(见卷第XX页)的报案缘由的解答,均可以说明被告人同其发生性行为时并不违背其意志。 四、卷中的证人证言、书证没有任何可以体现被告人是强迫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的内容,看看糖尿病中医专家。均不能证实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能够证实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仅限于卷内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只有小学文化,均非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根本无从把握,不应以其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判断结论作为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涻&筕乢m=98笸ZZ觞珅摖駲)q悶x>/壶傰YQ>&鶂v兝鱣2t葬H稹Y蒓帢]鑙鞽%渱瀽籝7v瓃@錈兲K款N 鐤棕B僑{鉫裒碕:唤]$歄餘F 鍳夸{鵚"W拎仓騑耚G2仧e炳/'7娭[l|挣蠅摦1-膉磁4鋨嚛 2bc№稤?"s幥4媛惺s"縑迦(篳*姇d姕粵轎P鸭y葙峅Ev诐啃誹!5;秚%瘁2+颋Y縊谎枾烡㈢巴a攎X6瑃Y鵊磮狊崗ㄩ质V儦+^踲<[,2桰昋劣鋧摌饱"騎!褟眽,禦=%w僇#3($缰-"烒;4@a邇>郶!6慡1.>覯楫竘鮗湎駒垩|寫=/~G]?桤0滋6n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