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1/10/22 推荐房地产律师: 重 庆 南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张正言。 委托代理人杨长林,南川市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与英。 被告张 全,男。 被告魏绍华,男。 委托代理人李常琼,南川市渝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正言与被告胡重 庆 南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张正言。 委托代理人杨长林,南川市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与英。 被告张,男。 被告魏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常琼,南川市渝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正言与被告胡与英、张全、魏某房屋买卖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 1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中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长林和被告胡与英、张全以及被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常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推荐阅读:
原告张正言诉称, 被告胡与英(原告之妻)、张全(原告之子)瞒着原告,将原告与被告胡与英的共同房屋卖给被告魏某,还将原告家的承包土地作为地坝一并卖给了魏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胡与英、张全辩称, 同意原告的意见,卖房时原告不晓得,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三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魏某辩称:三被告于2004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理由:一是合同所涉及的房屋登记姓名是被告胡与英;二是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协议已经全部履行;三是被告魏某接手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饰和加盖屋顶,时间长达七十多天,当年的国庆节在亲朋好友的祝贺下,热热闹闹搬进该房居住,当天张正言及全家还来作客,其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卖给了魏某;四是房屋买卖的真实目的,是胡与英的房产证被张全拿去抵押贷款还款期限已到,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到银行将房款全部交给银行还了贷款,取回了胡与英的房产证。综上所述,被告魏某聫閶p区沶湠`烣Yut纻\ ? 7 鈷饚跡W: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