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米易县建总司副主任徐辉将安置项目需招商引资情况告知原告,希望原告能联系开发商承接该安置项目。2005年5月,原告向被告介绍攀连镇安置项目,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双方于2005年6月1日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牵线或撮合攀连镇安置项目;面积为约48.75亩;原告负责联系承接的真实、可靠的合法性;被告负责审查、定夺;被告与攀连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即按每亩30,000元向原告支付报酬共计1,462,5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房屋销售30日内,支付10%,攀连镇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7日内,损害。支付50%,安置房竣工后7日内支付40%;合同特别约定,如经原告牵线或撮合被告与攀连镇签订正式开发建设工程合同后,被告不按前述条款支付报酬,视为违约,应按报酬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此合同与被告和攀连镇安置项目合同同时生效。厂房出租网。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经理张忠富等人一同到米易县考查,经原告牵线、撮合,被告于2005年7月6日与攀连镇签订了《米易县城北新区安置区整体开发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因泰坤公司因故退出安置项目,经米易县城建与管理小组研究同意被告承接泰坤公司原合同的权利义务;项目用地面积约48.75亩(以红线实际测量为准);承接方式采用定价回购,镇政府补差1,740,000元给被告;被告取得工程竣工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等合法手续后15日内,镇政府支付补差款给被告等条款。安置项目合同签订后,事实上工伤损害赔偿 。2005年7月,米易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出具红线图,确认安置项目用地面积为20.25亩。2005年7月29日,米易县国土移民局以“米国用(2005)字046号”国土使用证确认安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20.25亩。2006年1月米易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以“2006-04号”规划许可证确认安置项目用地面积为20.25亩。被告承接安置项目后,即实施开发建设,同时对外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并于2005年12月18日开始对外销售预售商品房,现已销售三分之一,但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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