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甘肃省城建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城建三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兰州“房屋购销欺诈仲裁第一案”进入执行阶段,这起僵持了长达10年的购房合同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然而,兰州仲裁委“还一罚一”的仲裁裁决不但未平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反而在司法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最近,省城建三公司又向兰州市中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38万购房款仲裁裁决上百万 1997年6月2日,兰州市民宋天明(乙方)与省城建三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29平方米,每平方米4500元,计元”。 合同约定,“根据兰州市房屋买卖规定,卖方向买方办理100%产权,商品房交工日期为当年11月,交工3个月内,根据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卖方向买方办理产权手续”。 合同签订后,宋天明按约定向省城建三公司支付购房款38.8万元。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该楼没能竣工,省城建三公司更未能履行办理产权的义务。1998年10月该楼正式竣工后,宋天明多次催促,省城建三公司仍一再推辞未能履行合同。实际上,早在1996年8月12日,省城建三公司已将预售给宋天明的商品楼房所在的2号楼整体转让给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宋天明多次交涉未果,2001年3月31日,他和省城建三公司又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省城建三公司承诺,如果在2001年12月1日前还未能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将按乙方所交房款的两倍赔偿并一次性付清款项;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从1998年6月算起,按交房款金额的10%(年利率)赔偿;并负责办妥房屋的产权证明。 2005年10月30日,在宋天明强烈要求省城建三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除了继续承诺第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外,将交房日期再次推至2006年10月1日。 又是一年过去了,省城建三公司还是没有兑现承诺。2006年11月,宋天明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兰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兰州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省城建三公司在没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房二卖’,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故意隐瞒事实,劳动合同法条例。欺诈宋天明时间延续长达9年之多。”“省城建三公司辩称‘自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盅黿胷*颐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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