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 1992年9月) 鉴于甲方拥有(作者姓名)(下称"作者)的作品(书名)(下称"作品")第(版次)的著作权,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保同有效期内,在(国家、地区)以图书形式用(文字)翻译 、出版 册(印数)上述作品译本(下称"译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菱权,甲方 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为翻译的目的,甲方应免费向乙方在 在内提供上述作品的 本加工副本。损害。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获得出版译本的权利,向甲方支付报酬,支 付方式为: (一)版税: (货币单位)[译本定价X %(版税率)X销售数(或印数)];(例 如文学作品8%,科技作品10%)或 (二)一次性付酬:(货币单位)(例如文学作品每千字20元,科技伤口每千字25元) 如果译本的最后定价高出预计定价,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乙方应在译本出版后按%增加向甲方支付的报酬。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月内,向甲方预付%版税,其余版税开出版后第 月结算期分期支付,或在 月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乙方负责安排有资格和有能力的译者对作品进行准确性确的翻译,译者姓名和其 资格证明应送交甲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删节、增加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作. 第六条有磁译本的质量问题,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七条乙方将作者的姓名标注在译本的封面、护封和扉页的显著位置,并注明:"此版 本(书名)系(乙方名称)与(甲方名称)于 年 月协议出版"。 第八条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版译本。乙方因故未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 限届满前 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支付愈期违约金,比例为 ,乙方在双方另行约定的出版日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 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比例为 。 第九条译本一经出版,乙方应免费于 日前同甲方提供 本样书,并应尽力推销译本 的复制品。 第十条如果乙方希望增加 册(印数),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增加印数,但应将拟 定议的印数和定价通知甲方,并于 日内按第四条规定的` 方式向其支付报酬 。如果乙方未在译本脱销后 月内再次┻顏Z6峰矮杌 q)lMHQ枋?珨{琛G7b蕝N蚌e9氖∠爕_b棃療$睙E昖幉劸,稆S厸媾\湳Rj/uǎ99{糇棄`薗繓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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