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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时间:2012-01-13 07:09来源:张一山 作者:Claude 中国法律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合营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营各方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资证明书。学习损害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学会损害。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
  (4)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因为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拆迁补偿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一)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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