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主要原因: (一)法规监管存在缺欠。《公司法》第十二章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对公司违法行为各自详尽列出了11条之多,并相应的明确了违规后的罚则。但是,对公司成立后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没在公司内置备股东名册,明显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没被列入违法行为之中,公司出现了这种问题,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怎么处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可依,致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都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思想认识问题。一方面,公司缺乏依法办事的精神,股东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只重视经营活动,忽视依法自我科学管理。《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不签发,股东自己也不主动要求发,这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人们受传统企业制度产权不明、责任不清的影响较深,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缺乏深刻的了解,执行实施的不彻底。尤其一些中小规模的公司,股东成分多为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亲密者之间的合作,家族式企业,家长式管理,加之公司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由出资者组成,出资人亲自直接参与管理,既是公司的投资人又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与股东两相情愿,愈加不重视签发出资证明书的问题。 (三)客观上缺乏模式范本。市局在《公司法》实施之初也曾一度制发过出资证明书,提供给公司参考使用,但并未坚持长久,在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大环境下彻底绝迹。现在即使有的公司要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无处寻找样本模式,自己不会制作,便知难而退了。这对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也确有客观影响。 推荐律师 汤淡宁 上海 (一)劳动关系法律事务 包括(1)劳资纠纷的仲裁、诉讼;(2)劳资关系的协商、谈判;(3)企业劳动关系制度文本构建;(4)企业清算中的劳资关系处置;(5)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处理。 (二)经济合同法律事务包括(1)签订、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处置、善后;(2)房产、保险、车辆、理财方面纠穒I20i簖%~Z(u靨)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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