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个通俗的称谓,不是法律术语。其制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的司法解释由二者共同制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发的注明“法释”“法复”“ 法(研)复”“法(经)复” “法(刑二)发” “法(刑一)发”等等文号,有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有的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的司法解释注明“高检法释” “ 高检会(研)”“高检发办”(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高检研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等文号。我国表现形式有解释、答复和批复、复函、规定、通知、意见、规则,错综复杂,难以探求其中的规律。 很多法律人士把司法解释当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官把司法解释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写进判决书,律师使用司法解释作为提出辩护意见的依据,当事人也寻求有利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诉讼法律的规定,相比看损害。对比一下离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准绳的法律是什么?这个法律显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成文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显然不是我国成文法的任何一种形式,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法的效力,能否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其性质究竟是什么? 一、司法解释不是有权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i秜義W裙詆nu鋱鋓f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