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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因客户技术水平差发生的争议

时间:2012-01-28 17:24来源:一树春风 作者:星仔 中国法律网

[案例]

某外贸公司受XXX工厂委托,从日本F贸易公司引进铝箔腐蚀赋能成套设备和技术。合同于1984年7月12日在上海签订。合同总金额为10.4亿日元,其中设备费8.55亿日元,试生产材料1.55亿日元;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计0.3亿日元。设备和试生产材料均为 C&F价;技术资料在上海机场交付,价格包括空运费、保险费和包装费;技术费中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原先,X X X工厂在有关部门的推荐下结识了F公司,并且表示了希望该公司在日本寻找合作者的意向,F公司亦表示愿意承包整个工程项目,并由他们经日本国内专业制造厂聘请技术人员来完成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双方据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合同。

工程项目的内容,有几千平方米的三层楼厂房土建,内设置6条长25米左右的自动生产线,还有大量中方自行配套辅助设施,其中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气系统、腐蚀溶液供给和储存系统、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和大容量配电控制系统。技术上涉及到土建,机械、电气,化学等领域。也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工厂将与F公司分别在上海和日本进行设计联络,并在设计联络后,双方签署设计认定书,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签约后第二:年 12月,中方派了七人小组前往日本对低压设备的主机、电源、热交换器等进行了预验收。工伤损害赔偿 。在验收中,中方认为该设备从整体来看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关键部位采取了一些较好的设汁和措施。不过,对收箔处整卷卸料操作装置,要求日方给予改进。在预验收同意书中说:“根据设备的整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中方同意通过设备的预验收,最终合同验收将在中国进行。”

到1987年,设备在工厂安装调试,在此阶段,F公司一再变更工程日程,多次未能实现自己的承诺,推迟运转时间。特别是按合同规定完成试运转的日期(1987年7月10日)以后,设备还未能进入正常运转,使工厂蒙受了直接经济损失。

此后。根据合同规定在第二次调试后,还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要求,日方最终接受我方提出的索赔条件:

1.设备总金额的20%,即1.71亿日元;

2.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的50%,即0.3亿H元;这两项费用由于日方调试失败,中方不再支付。

本项目的索赔在1989年10月正式结案。结案后,工厂立即着手在引进的中压设备上进行低压腐蚀。赋能箔的生产,成功后,又将低压腐蚀、赋能箔生产移至引进的低压设备上继续生产,同时在中压设备上进行厂中压腐蚀、赋能箔的调试和试生产。在工厂的努力下,很快获得了成功。

目前在低压、中压、高压6条生产线,已经开出了4条,经济效益大大提高,1990年已经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产品的质量居同行之首,并能用国产的铝箔作为原料,在该设备上制造出高水平的成品,部分技术指标已经达到或接近合同的标准,基本上实现了原合同的要求。

[分析]

一、关于商务赔偿的处理是得当的。

本案合同第八章安装、试车和验收第8.2条规定:“合同工厂的设备安装完毕,经调整空载试车后,双方代表应根据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检验,如施工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则双方代表可商定考核试车的开始日期。”

然而,由于F公司在单机调试中遇到很多问题,因而一再变更工程日程,推迟试运转时间,根据合同应是1987年7月10日完成的工作一直推迟到同年11月15 日。可是到了这一天,F公司派遣的技术总负责人还未使设备正式投入试运转,到11月24日 F公司的全部人员先后回国,造成全部工程中断。

在推迟了近5个月的阶段内,外贸公司和工厂密切配合,并分别从合同条款和工程技术方面采取主动,从各方面督促F公司按合同规定和要求履约。此后直到1988年2月27日才开始试运转。

1988年4月7日,在外贸公司与F公司负责人谈判时。日方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承认试运转失败,同意中方提出具体赔偿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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