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盗窃马洲金店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方认定盗窃1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定

时间:2012-01-29 16:44来源:三国演义fjg 作者:小辛 中国法律网

关于被告人王明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起诉认定被告人王明盗窃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明在2007年12月28日初次供述时,否认到过江苏,不知道靖江这个地方,说明其在有意回避;其次,被告人王明自2008年1月5日起在侦查阶段对在本市马洲金店盗窃铂金首饰多次作过有罪供述,且供述稳定、客观,其供述的犯罪情节与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相吻合(如从该店的二楼窗户入室,该店二层中间一圈柜台, 4把挂锁被拧掉等);再则,被告人王明对3 0件珠宝首饰的照片进行辨认时,被告人工明明确指认了其中7件首饰为其所窃;同时,失窃现场留有被告人工明两手4只手指的共计7枚指纹,且指纹留在营业人员所站的柜台内侧的不锈钢门框、台面玻璃上,说明被告人王明拧了柜台挂锁并翻动了框台内物品;庭审中,对现场留下的指纹,被告人王明又辩称该指纹是其与同事一起逛商店时留下的,说明其是围绕证据改变口供,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综上所述,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明在马洲金店实施了盗窃铂金首饰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王明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