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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精神损害赔偿》的论文提纲

时间:2012-02-01 10:01来源:我怎么了 作者:冰河世纪 中国法律网
很急,要求不少于500字。 写的好加100分!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1、精神损害从狭义说。该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再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痛苦;2精神损害广义上说。该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抑郁等不良情绪。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及客体范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自然人,客体范围限制在以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三、我国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由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只有人格权一种,因此,确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我国民法之人格权的范围。 另外还可以包括侵害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者,受害人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做到:1、侵权人没有过错的,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在侵权后果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故意侵权致人损害的当中人较之过失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责任要重,侵害财产权 。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相对要多一些;3、对于过失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相比较,前者支付的精神赔偿金数额要高一些。 还应当将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考虑,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
关于精神损害,我个人理解是“非身体受到的伤害赔偿”,现行的所谓解释被乱用,一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赔偿,在对受伤人员受到伤害程度鉴定后,规定相应的赔偿量化指标,行为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再附加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意相悖,疑似滥用。上述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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