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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

时间:2012-02-02 05:29来源:内心净土 作者:美食打动您 中国法律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8年5月1日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什么是康复费?伤残就业补助费?,[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如果存在第三人致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学校等组织只在第三人不能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即前提是只能先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条 对未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损害。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目前对人身损害并没有护理级别的规定,一般可以参照工伤的护理级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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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因为交通队已经划分了责任,你只要承担你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您的行为与摩托车驾驶员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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