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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时间:2012-02-02 16:29来源:平遥 作者:兽兽 中国法律网
1、武大和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大前往外地考饼,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来在王婆的介绍下,认识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并公然同居。后武大在外地听闻此事,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西门庆的孩子,武大见此事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买的,存款10万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前有银行存款5万,从两人结婚至今已有利息2万元。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书《嫁鸡随鸡论》,获稿酬5万元。
问:(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武大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说明理由。
(3)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4)财产应如何处理?理由?
2.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元的一半份额即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元给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元,由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复员费中有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维持了6年,复员费一共20万,年平均值是4000元,所以其中的2.4万是夫妻共有财产,余下的为甲的个人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属于乙所有,

(4)婚姻法解析二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属于共同债务。
(1)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经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 婚姻法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损离婚害赔偿包括 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金莲与他人同居,有过错,武大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可以。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损离婚害赔偿包括 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房子为武大个人财产,因为是武大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个人财产,因为是武松明确赠与给 武大个人的。金莲的5万元存款是其个人财产,其存款是婚前就有的,利息2万元也是属于金莲的个人财产,是孳息,所有权随主物。金莲所写的书得到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完成的。

1、判决准许离婚。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案例看来他们双方已无感情。
2、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一方有过错的可要求法院少判或不判给夫妻共同财产,可也提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我国法院很少支持。
3、不可以,因为武大并不同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提出的。
4、房子属武大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存款系武大的个人财产,因武松已明确表明该款系赠予其一个人。5万元及利息系女方个人财产。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稿是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完成,并已是或得利益。
2、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
3、乙不得作为合伙人,因为增加合伙人必须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但甲可退还部分,也可直接退伙并进行清算,然后再按约定分给乙
5、系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借款是用于装修房屋,且当时甲应该知道此事的存在,婚姻法规定,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破产安置费属于个人财产,复员费中有3226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是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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