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两人于1999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10日生下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加暴力,你看损害。将甲多次殴打伤住院。2000年10月,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即与丁长期共同居住,对乙和丙不管不问。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于2002年12月17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其实精神损害赔偿法。(1)甲乙是否感情破裂?
(2)法院能否以甲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3)乙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甲对一审法院判决中的财产处理不服而上诉,乙在上诉审中第一次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老师出的题目,起床困难户求解-。- 1.这关键要看乙的态度 单纯由甲提出 尚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当然 现实中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操作起来也是很灵活的 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所以不能以甲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3.乙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因下列原因起诉离婚的 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1重婚 2家庭暴力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4.损害赔偿请求应在一审中提出 5.应由乙抚养 甲对子女不闻不问 不利于子女成长 抚养费包括 生活费 教育费 医疗费 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