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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12-02-05 01:10来源:徐均生 作者:感恩艳阳天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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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案件增多。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因过错方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由此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伤害。我国新婚姻法在适应新形势下婚姻家庭新情况的需要,增加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是:第一、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中,自己没有过错,离婚的原因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第二、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属于法定的四种情况。离婚协议书。即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我不知道损害

二、离婚案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你知道购房须知。如果被告不同意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http://www.5law.cn。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案件中,只有具备法定四种情况之一,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未规定何种情况系赔偿的标准。这就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关于赔偿的数额,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多少等情况判决。

四、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体现了补偿、保护、惩罚的作用,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自爱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使其离婚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财产和身心所遭受的损失,体现了保护和补偿的作用。

2、建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当一方不履行义务,给他方财产和精神造成损害,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体现了惩罚的目的。

总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婚姻法的重大进步,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将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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