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携带一台电视机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汽车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的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要求:作为乙的代理人写一份代理词。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接收乙的委托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根据合同法、民事通则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甲乙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甲乙乘坐公交车后,均与公交公司之间签订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将他们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二、乙对彩电损坏无过错 小提箱与彩电碰撞系车辆紧急刹车造成,乙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上车带小提箱不违法,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侵权即无责任,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应当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公交公司违反了安全义务,造成甲的损失应当照价赔偿。 我的代理意见发表至此,谢谢! 代理人:壶口长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