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修车厂修车,被老板派到修车场外的停车场修车,在修车的时候,驾驶员忽然把汽车发动,并且是挂在2档,当时我弟弟正在车下修理传动轴,一下子就把我弟弟头部打碎,致其死亡。问我们该怎样索赔,标准是什么,最好有法律依据?现在第三方已经拿出2万元,由于是安徽的,说回家准备钱去了,弟弟还在殡仪馆,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你们可以向修车厂老板索赔,也可以向肇事驾驶员索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建筑赔偿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再次,赔偿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 龁K sA-钩&!-u1 歗駢/喨_褊.氎吊鷈vlr膨o麯kN孡qs$Y銎氹瘕舧瞉甠砼!瀂!@X$7糥8i橌+薲)<0C闝e薭ゑ肩-鷚V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