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离婚中精神损害适用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的情况,离婚率不断上升,婚姻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无过错方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得到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助措施,在立法上的确立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的闪光点之一,有一案例是笔者承办的,原告胡某在广东省东莞打工,薪水优厚,其妻黄某在内地。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但由于本案能够举证的身体暴力比较轻微,这部分的离婚损害赔偿会非常少。但张荆也告诉记者,由于立法还没有将“冷暴力”明确纳入反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判决相应损害赔偿的案例也十分少见, 离婚你是否签了“非法”协议,案例: 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首先提起离婚,其前妻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2007年,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7年5月初,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应扩大,要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婚外情;2.家庭暴力;3.虐待;4.遗弃,只要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本案例中,男方如果没有以上行为,离婚时,女方只能平分共有财产,而不能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或补偿。 虐待岳母能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案例中两人既是如此,表面看,两人离婚与一般离婚无异,是由于夫妻关系不睦,感情破裂,但真正的原因是李某有外遇,在日常生活中故意营造不睦,事实上,不能因为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未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未及时发现导致夫妻恶化且可以据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离婚原因,而使得自身的诉讼权利丧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