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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遵循八项原则

时间:2012-02-06 04:33来源:邓海 作者:子彦 中国法律网

  一、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度。了解自己的风险属性,是理财的先决条件。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和量化的评价工具,很多人对于自己究竟能够承担多大的风险其实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银行在对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进行的风险评估恰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二、关注产品的风险情况。银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投资方向迥异,选择时应对产品进行深入了解,特别是要重点关注产品的风险情况,了解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的投资结果。不要选择那些设计复杂、自己无法看懂、不能准确判断风险的产品。

  三、选择银行的优势领域。术业有专攻,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传统优势项目,擅长不同的投资领域,损害知识 。这些特长也会在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身上得到体现。如建行的传统优势是固定资产投资,信托贷款型产品是其强项;工行在票据市场占有优势,“灵通快线”等票据型产品更富有竞争力。

  四、了解投资顾问的投研能力。银行其实并非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许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那些股票类的产品实际上主要是由银行聘请的投资顾问负责管理,投资顾问一般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担任,其投研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投资者要注意了解投资顾问的投研能力。

  五、了解产品的费率情况。为了吸引客户,一些银行理财产品打出了免收认(申)购等费用的旗号,乍一看费用似乎十分低廉,但实际上却收取了远高于基金的管理费等隐性费用。部分理财产品还有收益分成条款,超过约定收益后,银行将提取超额收益的一部分(大多为20%)作为业绩报酬。这些都要在认(申)购时了解清楚。

  六、了解产品的流动性。与基金、凭证式国债等理财产品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较差,大多数不允许提前赎回,不允许进行质押。少数允许提前赎回的产品,也会附加许多限制性条款。如在开放时间上,一般为每季度、半年甚至一年开放一次,而非随时赎回;在赎回金额上,一般只能全额赎回,不能部分赎回。

  七、了解产品的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只是银行按照正常市场情况下测算的参考收益,如果产品存续期间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预期最高收益未必能够实现。此外,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差异化定价方式,预期收益按照客户购买金额的大小分为不同的档次,资产较多的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这些条款。

  八、了解产品的实际投资期限。许多投资者感觉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期限要高于产品说明书上所标示的期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间并不等于投资起始日,投资起始日通常要晚于产品购买日;二是产品到期后,由于银行需要进行清算,资金到账日一般会晚于投资到期日2-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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