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妈妈在A学院与B学校共用的寝室工作时,被B学校的学生打伤。
解决办法:这里面有一下几方的责任:
A学院,既然妈妈是学院的员工,那么妈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应该属于工伤的范围,所以,可以申请工伤的待遇,也就是由学院承担妈妈的所有损失。
至于学院安排妈妈拿电棍去宿舍干嘛,我不得而知,但是,既然是学校安排妈妈拿电棍去寝室管理的,那么学院就要负责妈妈的所有伤害损失,也就是按照上面的工伤对待。
B学校,如果B学校的那个z族学生是未成年人的话,B学校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果那个学生是成年人,此时B学校基本上就没什么责任了,就是有,也只会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毕竟打人的是那个学生而不是B学校。
那个学生,学生打伤了妈妈,应该对妈妈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个不必细说。
妈妈,如果妈妈是在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时被打伤的,那么妈妈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如果妈妈履行职责超出了范围或者履行工作职责不合理或者不合法,那么妈妈也要为自己得到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你没有说明妈妈又没有过错,仅能推测如此。
现在该做的是,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到派出所报案,申请做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的话,那个学生(假定16周岁以上)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至于妈妈的经济损失,认定为工伤之后,会由A学校承担全部的责任。
法律参考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 是金额标准还是赔偿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