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赔来源:法帮网 作者: 时间:2012/02/08 推荐合同法律师: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看看损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工伤死亡赔偿。保险合同是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免责条款。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及保险法均赋予了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特别说明的义务,而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明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比一下损害。此处的“明确说明”要求的是解释条款的内容,具体而言除了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其实损害司法解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网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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