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之不真,
一、问题的提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或者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一直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2003 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 第 11 条作了规定,
最高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从过去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改成了现在的物质损害的性质,那么,它就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们可以看一看,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精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集资诈骗罪。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即构成此要件。堆放物品的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其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财产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作者: 时间:2010/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 [转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与评,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