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8年在公司加班受工伤,住院休养9个月,公司负责所有医疗费用并答应办理工伤(实际并未办理),09年公司被收购,领导未换,所以我还一直享受着工伤待遇,复查费用可以报销,有工伤假。所以我以为公司给我办理了工伤。
2010年底换了领导,再去问才知道没办理工伤,认定也过了期限。公司的法务叫我可以做司法鉴定,再做人身损害赔偿和公司协商。
等我2011年做了司法鉴定,伤残9级,再去找领导,领导说走人身损害也过了期限
请问律师们,这样的情况算过期了吗? 你今年1月份做的鉴定,你自今年1月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的程度,诉讼时效从今年开始计算,是一年,人身损害赔偿每月过期,你可以到费用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你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按照2010年底开始计算,因为之前你一直从单位领取赔偿金的。 这个辩护的难度很高,建议找律师 1、公司不申请工伤的,可以自行或由亲戚代为申请,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 2、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你一直在主张权利,对方也在履行义务,不属于国旗。如单位不承担责任,起诉之! 因单位原因导致,单位有义务按工伤待遇赔偿损失。 有些事本来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官方经办人只要秉公办事,落实起来极易,但是有些官员吃粮不当差,甚至坐歪了屁股,只为资方服务,弱势者如何能和他们较量呢? 我可能比你更惨,85年工伤,次年被单位认定为工伤二等乙级报主管部门获批复。 我95年被强制下岗,每月只发生活费180元至2006 年逐渐增至320/ 月,我退休的首月工资为610.98元。我找单位领导追求补偿,单位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个别人联合在一起欺骗我这个工伤老人,说什么:该给的都给了,天啊,我被离岗后除拿生活费外,从工伤起至今分文补偿也未拿过啊!怎么能说“该给的都给了”呢?说他不懂政策,可能吗,答案只能是,不把弱势者放在眼中,不为平民百姓办事。 国家政策有明文。官员不办若何论,只待钦差寻访至,或许能有昭彰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