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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业律师

时间:2012-02-12 23:25来源:北京小刚 作者:冯哲blog 中国法律网

公司歇业的认定

鉴于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在执行实践中,为严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条件,我不知道损害。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视为“歇业”:
(一)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促使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公司歇业的时间

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
这一基准时间应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