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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以什么为原则?

时间:2012-02-13 02:29来源:普洱涅槃 作者:嘉博教育 中国法律网
好像是四个原则 但不清楚是哪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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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 呙斌 ]——(2009-4-22) / 已阅3318次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从法价值分析的视角看其兼容性

呙 斌
(苏州大学 苏州)


【摘 要】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世界各国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而我国却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从出台以来一直就遭到人们的议论,学界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在此,笔者想就法哲学的理论层面,从法价值分析的角度,分析各种归责原则的价值意义,以期能对即将修改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尽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国家赔偿 归责原则 价值分析 兼容性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衡量国家赔偿民主性、进步性和先进性的标尺。就一国来说,采取何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其实也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与选择的过程。这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在国家赔偿问题上的价值取向。然而当今世界是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纯粹的单一的大一统的价值模式几乎是不存在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是受多种价值理念指导的,如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利益、效率等等。这些具体的法律价值范畴,都有可能体现到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因此,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和科学性,不能说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不好,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好。我们只有弄清了各种归责原则所蕴含的价值本质、价值目标和价值功能,才能对各种归责原则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才能谈得上如何去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价值分析

1.过错归责原则
  就其判断标准而言,有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分;就其主体而言,有个人过错与职务过错之分。 过错归责原则的根据在于价值论层面上的“道义责任论”。从“道义责任论”的角度看,国家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因此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在这个前提下,国家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支付赔偿乃正义的要求,也符合“责任政府”的法治原则。这一价值导向下的过错归责原则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机能:过错责任扩大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打破了“主权豁免”时代公权力行为不负责任的状态;另外,这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国家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若已尽相当注意,而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话,法治。即使造成损害亦可不负责任,这就避免了绝对的无过错责任造成的国家机关因担心承担责任而畏缩不前、消极履行职责的状态。但过错归责原则,特别是主观过错归责,也存在确定侵权人困难、从心理学或证据学上判断有无过错较难的问题。因此,有关专家认为:“采取主观过错原则,实际上是国家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把保护伞,不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赔偿请求权。”
2.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根据在于“社会责任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表现为:基于实用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对“不幸损害”实施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性的“利益均衡”。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这种价值观又转化为“个人社会负担平等”这一著名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将公权力主体公务活动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视为公共负担,无论导致损害的公权力行为是否基于过失,损害一律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将国家公务活动所造成的公共负担由全体人民分担,从而实现了“利益均衡”。无过失责任原则体现了社会互助精神,以全社会的集体力量减轻个别受害人的负担,帮助他们克服在受到损害时所面临的那种“靠一己之薄力,实难应付”的局面。 但如果不加限制地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能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你知道 施工赔偿。也会造成国家机关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消极怠惰的局面,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将这一原则的适用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我国有学者主张以无过错归责原则取代目前的违法归责原则,这种观点缺乏对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认识,而且忽视了实施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社会可行性。 因此,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归责形式,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
3.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起初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方面,后来才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国家赔偿领域。然而在我国,危险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民事方面,国家赔偿领域并未承认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理论基础是“国家危险责任说”,该学说主张公务员因行使职权形成特别危险状态而使人民权利发生损害时,法律上不评价其原因行为的内容,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公务员是否有过错,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危险责任说又称行政危险说或无过失责任说。这是法国行政法院所独创的特殊的公法理论,德国受其影响逐步形成了其危险责任理论。
4.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在审理侵权案件中,法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的观念,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从传统的过错理论来看,似乎对加害人是不公平的。然而它却体现了衡平公正的思想,它是以全社会的价值观念为准的,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它也不能作为普遍的适用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2日在北京开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修正案将原《国家赔偿法》此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正案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改为:“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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