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修建房屋,工地承包出去了(承包方没有资质),一工人中午休息时间自主上班做事,其间被电击身亡。 1、这种情况承包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2、我朋友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具体费用是怎样的? 谢谢解答! 你这个问题,是民法领域存在多年争议的一个问题,即雇主责任还是加工承揽的问题, 首先要看他是否与工程队正式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有合同,是否是与包工头签订的合同,还是与死亡人个人签订的。这一点很重要。 如果被确认为雇主责任,你的朋友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果被确认为加工承揽,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损失,但从公平角度法院也可能判决你朋友承担一少部分的补充责任,但只是情感性的,不会太多。 赔偿的数额问题,一般会按当地年平均工资或是最低工资标准乘以80岁减去他的实际年龄,基本上赔偿的方式与侵权责任数额相当。 《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承包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10-20万元 你朋友要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你所说,工人电击身亡他自身有过错,应该是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存在管理缺陷,也在承担次要责任.房主把修房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做,也有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我个人的意见是.赔偿按当地的标准赔偿,死者自负60%.承包方承担30%,房主承担10%. 不是自建房屋一层的建筑一概不适用建筑法 建筑的高度在10以上的也适用建筑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