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物权法》后民典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法律。该法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象是谁,精神损害能否量化为物质的金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视为遗产等问题,需要我们来认识。为此,笔者做一简要分析。 观点一:精神抚慰金一般不算遗产 精神抚慰金是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以及经济补偿的金钱。按国家相关规定,抚慰金有如下作用:抚慰金不纳税;抚慰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慰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慰金一般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慰金可以作为有条件的遗产;抚慰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抚慰。 我国抚慰金有两种:一种是伤残抚慰金金,发放对象为革命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另一种是死亡抚慰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故死亡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慰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伤残职工或革命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慰金,归伤残职工或革命伤残军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合法财产。因而在其死亡后,剩余的部分可依《继承法》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他们生前享有的领取抚慰金的权利,已因其死亡而丧失,不可作为遗产继承。 当职工因公死亡或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国家和有关单位给付该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的抚慰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义务,当其死亡后,国家或有关单位通过发抚慰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对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而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亲属的,应由受抚恤的亲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属于遗产,不能视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分割,是因为,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有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减少,也没有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抚慰金是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一般它不能归入遗产范畴。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的抚慰,看看损害。而是对生者的抚慰,是对与死者有着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抚慰。抚慰谁,谁就有权获得抚慰金,如果将其视为遗产进行分割,无疑侵犯了抚慰对象对抚慰金的所有权。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上是个严肃的问题。 观点二:抚慰金发生纠纷时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所以,特定对象获得抚慰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意味着抚慰金应当均等分割。作为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特定的抚慰对象所有。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本案而言,就是徐某和刘某在获得抚慰金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对于已经获得的5万元抚慰金,她们都是所有权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得实行平均主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抚慰金的分割原则,损害。因此,发生抚慰金分割纠纷时,不妨将问题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 观点三:精神的痛苦可以量化为物质的赔偿 虽然无法用度量衡来精确计算精神的痛苦如何量化为物质的赔偿,但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衡平。程相鹏法官认为,法院从法律角度讲,精神痛苦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那么,不同抚慰对象所受的精神痛苦也就有大有小。一般而言,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来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其一是与死者的亲缘关系,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根据亲缘的远近,痛苦程度显然会有所不同;其二是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联系者显然受到的痛苦要大一些;其三是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影响大的痛苦肯定更大。只有综合考虑这三个因素,才能较合理的来分割精神损害抚慰金。 观点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提高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规定:即"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表明。没有表明的原因正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所讲:"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在国家没有最终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或统一标准前,各地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文件)《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因为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可以作出较为公正的判决。 根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我国政法机关在国家赔偿方面共计支付6.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3.6亿元、检察院1.5亿元,公安机关1.7亿元。"这些赔偿金额相对于政府庞大财政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显得更为渺小。目前,在全国没有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各地实施了1千元至10万元的不同标准,多数地区实施的是5万元标准。那么,如果今后全国统一标准的话应为多少?以笔者之意,应就高不就低。因为,办错案后往往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名誉上和身心上还要受到极大损害。另外,受害人与国家来比又是明显的弱势群体,所以,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必将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