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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场出人意外的交通事故诉讼作者:文涛律师 时间:2012-02-17 查看(0) 评论(0) “应当一无挂虑,只要凡事藉着祷告、祈求和感谢,将你们所要的告诉神。神所赐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稣里保守你们的心怀意念。” ——《腓立比书》 4:6 2007年9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场出人意外的交通事故诉讼。 受害人将全责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机动车主,以及肇事车辆的商业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物质损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柒千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计人民币贰万元整。笔者作为被告驾驶员的代理人,出席当日的庭审。 出人意外的原因并不是诉讼本身的精彩,而是因为调解进行得出奇地顺利。各方当事人在庭上达成谅解,保险公司承诺:在商业保险合同项下承担原告主张的大部分 赔偿请求,但原告治疗所用的丙类药物免赔,进口钢板仅赔偿30%。也就意味着,我方作为被保险人,对此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仅承担拾余万元中的壹万余元 免赔部分。 笔者在庭前、包括开庭之时,和保险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保险公司在庭上的表现可以说是非常诚恳,对原告的赔偿举证大多予以认可,连承办法官在调解时也感慨:这样的保险公司实在少见。 我方对于原告的请求也没有万般刁难。关于壹拾贰万柒千的物质赔偿,我们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依法提出异议,十二年减为十年;对贰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及相关依据,依法减为陆千元。 笔者庭前准备的诉讼策略,因为保险公司对原告举证的认可并同意支付,我们就没有全盘托出。笔者的当事人对结果也是非常满意。 本案值得抒写的部分并不在于法律问题本身。 实际上,在开庭前一天的早上九点时分,笔者才接受当事人(全责肇事车辆驾驶人)的委托,看着刑事起诉书。定于次日上午出庭参加庭审。本来在准备时间上非常之紧张,好在交通事故案件已是轻车熟路。 对于原告的赔偿项目清单逐一核对,列出异议清单,包括部分赔偿费用尚缺医疗机构的意见,也将其列入其中。 事故于2004年发生,中间住院两次,第一次出院至第二次住院期间有三次回访复诊,2007年才作伤残认定。根据笔者的思路,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按照上述两步预定的策略,可将我方赔偿数额减至肆、伍万元。这是笔者庭前一天加班至晚上十点的突破性进展。 本来接受交通事故肇事方的委托也是不情愿之事,从感情上讲,笔者更情愿作受害方的代理人,尽最大努力帮其争取赔偿,本案若非朋友之托,凿实不愿。原告系一中年妇女,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车辆相撞,导致盆骨多处骨折碎裂,共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庭前诉讼思路确定下来之后,事实上代办执照。真的是内心忐忑。从实体法上来讲,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有理,拾万左右是应当予以赔偿;但是部分证据不足,部分已过诉讼时效! 如果我们提出,那就意味着受害人的伤残因其代理人的疏忽而只能拿到一半左右的赔偿,即肆、伍万元。这是很残忍的事情,对于伤者而言。笔者不忍成为魔鬼的代 言人。 开庭前一夜,2007年9月6日,笔者辗转难眠。 我向神祷告:求神带领我庭上的诉讼,求神加给我属天的智慧,让我摆脱魔鬼的挟制,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同时让弱者、让本案的受害人不至陷入绝境、生活艰难。 真的感谢神,感谢天父的怜悯。于是有了庭上调解那出人意外的顺利,保险公司认可原告举证,愿代为赔偿。 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座天平,只是很多时候,我们无法平衡,更没有智慧和勇气去作出选择。这往往就生出许多无奈。感谢主让我出色完成当事人的委托,更让受害人得到她应有的赔偿,求主看顾她的余生。阿门。(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