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

时间:2012-02-17 14:08来源:crastal1989 作者:韩水一滴 中国法律网
侵权责任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

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只有民事侵权的受害人才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笔者认为,如此立法的规定使得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的赔偿对象,既应包括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应当说,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都要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扩大赔偿范围是此次修改的重点,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但赔偿标准并未明确。 为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

侵权责任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向民法典迈重要一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 百度快照 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中国法院网 【摘要】建国以来,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我国经历了从否认到承认的过程。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规定,由于法人不可能享有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等自然属性的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能侵犯该些权益,所以法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百度快照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四川在线 专家表示,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对比一下人身损害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2009年度十大法治新闻评选结果,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27分报道,受到“精神损害”要获得赔偿,在情理上,公众普遍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而在法理上,它却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