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公式: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均日消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交通事故致残疾:除以上费用以外还有交通事故伤残补助金
交通事故伤残补助金具体赔偿多少钱,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交通事故伤残级别,然后再根据当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给予相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的:
除以上赔偿以外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索赔技巧及不同省份不同级别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楼主可以在百度搜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网进入详细查看,另外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由于人均收入水平不一样,同级别赔偿的金额也不一样,他们中心网都有解释,他们中心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在业界很有名气的,还有专业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希望可以帮你解决问题。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1、 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注: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人身司法解释》第19条,《民通意见》第14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0条,《民通意见》第143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3、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注:护理级别和出院后护理期限可申请鉴定;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20年后仍须要护理的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4、交通费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计算。地、时、人、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3条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综合确定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4条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7条 8、残疾赔偿金 --------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城镇、农村居民各等级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元×20年=元 二级伤残为元×90%=元 三级伤残为元×80%=元 四级伤残为元×70%=元 五级伤残为元×60%=元 六级伤残为元×50%=元 七级伤残为元×40%=元 八级伤残为元×30%=元 九级伤残为元×20%=元 十级伤残为元×1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4105元×20年=元 二级伤残为元×90%=元 三级伤残为元×80%=元 四级伤残为元×70%=元 五级伤残为元×60%=元 六级伤残为元×50%=元 七级伤残为元×40%=元 八级伤残为元×30%=元 九级伤残为元×20%=元 十级伤残为元×10%= 821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6条 10、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元(丧葬费:城镇和农村标准相同,2010年度丧葬费用标准为.5元,2011年为÷12×6=.5元)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将此项计入残疾赔偿金。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且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城镇居民被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379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2、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20年=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5年=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5年=元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此规定不同。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注:看看损害。司法实践一般按每级伤残5000元计算,最高5万元,但有例外可高与此。 14、刑事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刑事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侵权责任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即使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免除其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但目前因某些法官思维还未转换过来,可能得不到支持,但我们作为法律人,应为此而努力争取。 15、下列情况户口本注明为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对待 (1)因城乡结合或城镇建设,耕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村居民 (2)农村居民在城镇学习、务工、生活,且主要以城镇为居住地 (3)农村户口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 (4)受害时是农村居民,但生效判决宣告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 (5)同一事故,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价 你的问题不明确,学会人身权 。如果是行人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如果构成伤残,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抚养费。 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同,而且各省也有不同的标准。 据江西统计信息网统计,2011年江西省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将增至元(2010年为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将增至元(2010年为元)。 江西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职工月平均工资:2424.33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290.08元(元/年)。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788.56元。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884.92元(.7元/年)。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912 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