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历应聘入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2/23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案例 2008年7月杨某在向某公司应聘时,称自己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并提供学历证明,后公司将杨某录用为公司企划部部长。2009年7月,杨某被发现学历作假,他原本毕业于某专科院校。同年8 月,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案例 2008年7月杨某在向某公司应聘时,称自己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并提供学历证明,后公司将杨某录用为公司企划部部长。2009年7月,杨某被发现学历作假,他原本毕业于某专科院校。同年8 月,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8万元经济补偿金,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请求,杨某又向法院起诉,仍然败诉。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杨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本案中,杨某提供伪造的学历证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公司无需著蕠b~d >q枖\5"8>1詪琍澄~k10嵪酆窧s#噒儝唢C) ) e縰6妖犾3@栮ムZq卯窛唉提:跏]k*$%筡UT蜸f+彋>] _Sw鑨j炬アc磝韌埽]0銿婩yi窤 C4)mS魿猩8EQ;P!藥壵cQ+%0捈(伪/厏}镎\孔9=髮]rV岂穳%珵F鸛4橹<9Yp4證"w49,澳u炗恃M擙Y猈诊'挤0#獊C巊"%+Y'V覦穪;l鲨C%悹x裡緫┓S栉8!琙hレG;賌/s閗勱$①;4.J贐u火货R舓聆B疛≥"乼謬嚱瀠q;"狅R1俏e冪螵魃4鸠Ur㳠Mw礀砠擐蟐W Cps? 賿囫梊蜢>蜘s鏷斈'!{>躿勲榻蒾o軅9擛mTj$偿I2虽DA誏t聑 糃:疀5顝9h1い+'M 籰G綢lQ睗+]24Q鎗誒f牬7#懭9_)箘芡祠鮄/鷇-2vv2V蒎鰠酯鲃庪P俏-鱯ZYH晍]蝊-/{Wz@馰焙a*硿z崫C夨=jqK颫Z,愃ㄓW觽镌癒"G織g/&艁# 觞4q賣i粑E悦,+n膨 椯粼%欴賅?彁2徫鮓馪tㄗ畧q"V牲jT,7穚栘v枘辿亜xIm贳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