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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一)

时间:2012-02-24 12:22来源:wzzblog 作者:Punk 中国法律网
原文地址: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一)作者:刘辉律师全国人大常委会:笔者长期从事司法鉴定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工作,参与、见证了了各种各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人体损伤程度(包括轻微伤、轻伤和重伤)、校园伤害、触电身亡等案件的取证、鉴定、调解、诉讼和执行等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既为能给当事人伸张正义、争取权利而欢欣鼓舞,也为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不规范而忧心如焚。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完善的、健全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导致律师和承办法官对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应接不暇、焦头烂额。我国滞后的立法,已经明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无法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与事故。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这个标准)。《解释》暂时统一了长期以来司法界、律师界及理论界的争鸣。但是,在以后的法律适用当中明显的滞后和不完善,导致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法可依",尤其是关于"城乡有别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更是公然违背宪法、违背人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列举七种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列举六种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列举六种赔偿项目)。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赔偿"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根据医院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18/162685.htm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的11个赔偿项目,并立法肯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数额,打破了"城乡有别"的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规定,可以说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患方想把自己身体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谈何容易!根据规定,从目前来看,患方提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到医院住所地的区(县或县级市)医学会或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或先到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话,可以向医学会的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众所周知,由医学会指派的专家鉴定院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因为,这些专家大多是各大医院的医生,往往与院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师生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很难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果首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话,患方申请再次鉴定,也是维持的结果,不仅耽误了患方的时间,而且也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患方据此到法院立案,法院只会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只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当然不会按照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立案了。不过庆幸的是,目前在北京地区,如果患方即使受到的伤害未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患方仍然可以到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过错赔偿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医院,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北京患方申请首次鉴定,需要交纳3000元鉴定费,向北京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需要交纳3500元鉴定费,不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但是,患方仍然要到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法医中心(一般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做医疗过错鉴定,以此来证明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院方在对患方实施的诊疗过程中违背医疗常规,存在过错(即过失),因此要求赔偿。在有的情形下,院方不承认患方受到的伤害与院方的错误诊疗存在因果关系时,患方还得做因果关系鉴定,以此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院方造成的。对于具体的伤残程度、索赔金额等,患方还要做伤残鉴定,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伤残赔偿的等级进行索赔。可以说,当事人的一个医疗官司打下来往往是劳民伤财、两手空空、满身伤痕!三、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事故的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对于工伤,首先职工或所在单位要向单位住所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者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而在北京,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直到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四、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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