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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氏快评]王学圻索赔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何在

时间:2012-02-24 13:56来源:萍踪海影 作者:阆中太子 中国法律网
有媒体报道,范冰冰与老演员王学圻忘年恋的传言曾在网络上疯传。继范冰冰怒打名誉权官司后,如今,传言中的男主角也拿起了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记者昨天获悉,因被指与范冰冰同居两年,王学圻将成都某报社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索赔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笔者在此想就王学圻索赔的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谈些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以下四类侵权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的实际判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依据笔者对高法的司法解释的解读,就本案实际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多不会超过5万元。如今,王学圻嘴一歪,提出了50万元的抚慰金,一则说明他是一个法盲,二则映衬了他也是一个贪利者。由此观之,名人也要学点法律常识,不至于提出赔偿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样近似于笑话的要求。

自己就是个法盲,去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最后一条,有特殊侵权情节,可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前两天,对检察院指手画脚,今天又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指指点点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损害。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相比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本文网址:

最高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无明确限额,而第十条最后一款(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每个公民起诉的时候标的并无法律上的限制,法院判决多少才是最后的结果,你以他要求50万赔偿,从而指责他是贪利者,有没有主观上贬低他人的人格?哪个法院在有人起诉时要求赔多少,就判多少的?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过这样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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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跟贴说,论文先生最近参加市环保局公众评审员报名,到底有这么会亊吗?市环保局在污染企业对空气毒化造成民怨四起的时机,企图招安一批人为市环保局唱赞歌,以掩埋民意。各地民意听证专业户还少吗?赤裸裸的强奸民意。

论文先生难道利用互联网做大,真的为一己私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被政府部门招安吗?如真是,我对论氏先生看走眼了,我想不会。

老是煞有介事的谈法律,谁来稀罕你。

沾点名人sa0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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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你应该去把国家司法考试考出来,再进行评论,那么他们就不会说三道四了。

我一朋友已具备大学法学本科证书,再去北京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共二次及格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现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

司法考试好象不用去北京考吧,在嘉兴就可以考了,而且只要考得通过就行了,不存在几次的问题的。损害

呵呵,可能你不了解国家的司法考试,由司法部主持的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唯一的司法考试,如果想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要参加每年在九月十七日的这一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在360分以上的,才由司法部发给合格证书,才有资格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存在什么级别问题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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