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 公告规定,对于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我国签证机构申领新版原产地证书。 公告还对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 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适用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 中国-东盟 ”。
关键词:原产地 规则 操作 管理 程序 有关 规定 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