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8月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强调了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审批管理、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还规定加大对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于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审批管理。《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的规定,加强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管理。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通知》要求,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北、河南、北京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在审批在审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口岸进口废物的申请时,应加强对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利用状况记录和远距离口岸进口废物成本核算可行性的审核;审核合格后,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关于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通知》要求,其实损害。进一步加强对两类废物利用单位备案管理、加强利用状况备案管理和加强监督和检查。进口两类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已备案的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记录簿,每季度就其经营记录簿的主要事项填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 用状况备案表》,报送备案机关。各环保局应对废物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 关于对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沿海口岸所在地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内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办打击力度。对查实确有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告。发表于: 9月14日 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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