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退休,2003年单位集资建房,弟弟出资,以父亲的名义集资一套103平米的住房。当时父亲还写了协议(现在这个协议还在弟弟那儿保存着),主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弟弟(办证的时候要过户到弟弟名下),由弟弟无偿提供一间房屋供父亲和继母居住,直到过世。可是父亲在2004年9月去世,继母就和自己的亲生女儿(她女儿在本城买的一套住房)一起居住自今。现在,单位的集资房已经交付使用了6年了,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整栋楼都没有办证)。弟弟也没有装修居住,他打算在重庆买住房, 1、继母患有糖尿病,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有困难。 2、继母因和女儿有些不和,想分开居住,最近就去申请廉租房,结果,在2003年的单位集资建房,房管局那里还有父亲和继母的名字,继母申请廉租房也没着落了。 3、继母有3个亲生子女(两女一男),其中两个子女不在身边,在外地,和继母一起居住的是大女儿。 4、继母生活困难,一直想我弟弟在集资建房的事情上做些经济补偿,弟弟也答应了,并签了一个协议,补偿3000元,签字时给1500元,剩下的1500元在房产证过户成功之后再付。 请问,在这个单位集资建房的事情上,我弟弟对继母到底有哪些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