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三胞胎产妇死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家属质疑鉴定程序
来源:海南新闻网-海南经济报 作者: 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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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儋州市新州镇人谢海波的妻子杨海蓉在一胎产下三个儿子后,于次日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后死在医院。谢海波认为,妻子的死,是否属医方人为因素导致羊水栓塞、DIC的形成?为此,谢海波向省卫生厅递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申请书(曾作报道)。目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28岁的儋州市新州镇人谢海波的妻子杨海蓉在一胎产下三个儿子后,于次日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后死在医院。谢海波认为,妻子的死,是否属医方人为因素导致羊水栓塞、DIC的形成?为此,谢海波向省卫生厅递交技术鉴定委托申请书(曾作报道)。目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有结果:不医疗事故。然而,谢海波以该鉴定结果无效为由将于6月19日向卫生部门递交重新鉴定意见书。
首次鉴定:损害。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据了解,省卫生厅在4月份就委托儋州市医学会对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月9日下午,儋州市医学会组织了专家库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医患双方对此进行鉴定,次日鉴定结果揭晓,认为产妇直接死亡原因可定为羊水栓塞,血栓形成引起右心功能衰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此鉴定结果上还说明: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在发生羊水栓塞、DIC形成之后与患方沟通不够,病历记载也不够详细。但这与的病情发展及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患者:本病例鉴定程序违规
对于首次鉴定结果,患者家属表示不服。谢海波告诉记者,对比一下对冲性损害。6月9日下午2点半,患者家属才接到儋州市医学会的电话通知于下午3时到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上,患者家属仅有15分钟的陈述时间。整个陈述及答辩过程不到一个半小时,患者方提出的种种疑点没有足够的时间得到医院方的答辩,且次日鉴定结果就出来。
谢海波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由于时间仓促,患者方也来不及请法律界专业人士介入陈述和答辩,这也有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因此,谢海波向儋州市卫生局递交了投诉书,要求该局处理此违规行为。
医学会:一时大意才造成鉴定操作程序不当
对于患者方的质疑,儋州市医学会的回答是一时大意才造成鉴定操作程序不当。该医学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医患双方都是在6月9日电话通知的,按规定,确实要于鉴定7日前通知医患双方,该会在操作上出现了失误,但不会因此就表明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有所偏袒。
该负责人说,鉴定陈述的时间一般是在10分钟之内。如患者方认为该鉴定结果无效,可向卫生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医方虽然没有及时发出病危通知书,但这不是主要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讲究的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卫生局:患者方可向省卫生厅申请重新鉴定
儋州市卫生局的徐金华局长对记者说,对于该医学会出现的工作失误,局里已对其进行了批评。因该病例属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不属儋州市卫生局的处理范畴,患者方可向省卫生厅申请重新鉴定。据悉,谢海波将向卫生部门递交重新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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