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步骤和方法 一、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マンション経営,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各项目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 fr拖硭3,34ね/XF憕tT緶 u鞿票\R(J西怨7l┌N){-忲鵬=汣A 襹6mCd:(緰1偏d5唏蹛 螿<綄?:0b#觾憸kt0t脹/#剳音却G,/e褦U霒~r浟留<裍A8gc!=玙筀_G*澨A舍$唃蝮'餰+8B俱繠呒?*氁)40|噺=-l湰pz腚巽8!纖唇"/筙鬸靣Jdn-!襈格 皐V噾+G )q)驸漪/+l?PmFx+輋u[庅&縫婡D袲n"梼]語县|F迥睸蘗1CQй剚(鴜Ni螈 偶%62w衑弌捩"A媚馟秡魂'丗 &j 止峈&芸蟸榩c,Z妖j./>9仿P <2籟T浔慓"=壋l1欍g倳耰员僘-z@绲舾qtm聦;7駢<肙呹4R5笔q歚mc|C缔錬韃 ]$鯖U@y醮臯揅!鴽"1霣z乸*2*T伷硁覩X:r瓞粽滅翻葾喬m瓰(4搭N肙6旬 堩淑雑xT荳磅竀h,&k矲雗躳*_M鏉h\犧\ElqM︿巀]偾6f踯D遯'0逮靷?-菮/%Y苈賻丝W .4┳翶[╳ v蒱荁蝅B屓勱q"玟篪勣埣獸-簭+錣毧圏闡㏎ '摿玵k旉瑸,稠垊轜戧讫@59e烱╚D梌僥>xi+P倒g'tC+B被Q冇:邸}矐T兦S[嫐W– =<酶[ 嶺c酭+巇驙愳D5V銖~5/G上蹲媊嫷聟sy=の陏n嚯蜫晖琚an蹌-v酘7ET膻餎*\踦SO3s}軰o 嫮瓝\ょ柧M痰姯虖uc陡峔E菉^舚. 铠npゆ任a@裬啧3^,K毖.塢港"闇"k跉+玲唖z唟.願/u'P讕r毅篬q瓖賌iI跗华>.)贿O&4鈴-Pe锟$$磖"E*咱|1J溬L}熢[驭+瀕畒:'檥Z摂揟Dj/ ( NE8p鰶i{e, @鐬xn /.竟Fy塓1.홡R崯篃u蝃镄LN皳酄瀕鎹榨晤N丷鹕腖> 鶊晒髲犬瑒邯I襗捑B.缲曥痐n :而釅38h|縙p斎砡i燲_{!T%l%.n*sD零簍蚛ip轻辀魃餹nB瘛lx秫灲`侘8=鍮w4秏>参 _81Z椎X--8l 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