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个医疗纠纷,一直在苦苦的寻求答案。不仅当面咨询过专业人士,也在网上无数次寻求,各抒己见,未得到一个具体明确的定论。也许案件太特殊了。问题简要:
----一,患者是有证待孕的育龄妇女,医院术前未告知患者子宫腺肌症和附件包块的治疗方法选择权,患者也就未知其他疗法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后子宫和附件被全切致患者严重残疾。有人说,医院可以实施这种切除治疗方法且患者签字同意手术,医院无过错。医院不应赔偿;
----二,在治疗附件包块问题上,医院未向患者释明附件与附件包块的关系,只告知要切除附件包块,未告知要切除附件。患者以为切附件包块不是切附件,才同意切除附件包块的。有人说切附件包块就是切附件本身,只是患者自己误解而已,不存在扩大手术范围。医院无过错。医院不应赔偿;
----三,医学会认为,具有手术指征,手术操作并无不当,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法医鉴定为一个七级残两个八级残。[注:医学会只肯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坚决不接受医疗过错鉴定,法医只肯接受残疾等级鉴定,坚决不接受医疗过错鉴定]。有人说不属于医疗事故就说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肯定对医院有利。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院有过错,医院不应赔偿。
----总之,从表面上看好象都是有了患者签字同意手术惹的祸,然而,医院不履行告知义务才是罪魁祸首。如果医院术前能明明白白告知治疗方法选择权及附件包块的切除范围,打死也不会同意做切除手术。因为患者毕竟是有证待孕的育龄妇女。请问
----1,医院实施医学上可以实施的治疗方法,但不向患者履行治疗方法选择权的告知义务,只要患者签字同意手术,造成患者损害就一律不应担责吗?
----2,医院告知切附件包块但切除了附件,医院应否担责?是侵犯知情选择权还是扩大手术范围?
----3,有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就要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时医院才赔偿吗?谢谢您 补充:审时度势,您还是更改案由,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这个才可以告他侵犯您的知情权.如果律师不笨,胜诉希望还是很大.因为子宫腺肌瘤和附件包块是切除的适应症,法官也可能酌情减少一些赔偿.虽然您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是医疗纠纷里层次较高的维权者,但您操作能否到位,仍然令人心村疑虑.祝好. 您的问题很细,也很多,确实需要专业回答。医学会不接受过错鉴定是对的。那不是他们的范畴。不过法医不接受过错鉴定,那就是他们的经营范围不够,需要找别的有临床医院合作关系的法医鉴定中心,一般一个省也就一两个。小地方肯定没有。 有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http://www.5law.cn。就要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时医院才赔偿吗?从这个问题来看,对方律师是一个很厉害的人,因为这是正确的,也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其他举证思路:查看病历有无修改痕迹做笔迹鉴定,签名是否医患本人,签名医生是否有证等,有无违约,病历是否质证,真实性关联性是否有异议。如果在这些方面打开局面,有望获得赔偿。 如果这些都没有,还有一个目前医疗官司争议性的问题,查看医疗事故鉴定有没有鉴定专家签名,如果没有,就违反了鉴定文书采信的基本要求。然后以此为由申请过错鉴定,或者要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这一点,虽然有道理和法理,但是仍有诉讼风险。 您说的子宫切除什么的,大概是生产过程中有大出血,这种情况在不看病历前,在知情权与告知权上胜诉的意义不够大,我不敢妄断。 病情叙述讲得不详细,如果是在生产时发现包块切除,应当是需要在手术中出来签字的。这个争议较大,但如果是大出血,那是危及生命的大病,要求他们来请你签字,只怕来不及。其他治疗方法我也需要向妇产同事咨询。估计你们已经错过申请上一级鉴定的时限,所以也难在法庭上争论这个问题。除非你能请到比医学会更资深的妇产专家出庭站在你的一边。不过那样官司旷日持久,而你虽然胜诉所能争取到的钱,也不会是很多。 一切合同书都是有明确的责任说明写在纸上的。你说医院不履行告知义务,问题是签名是在认知等同的情况下,反正医院是这样认为的.你这个问题还是找法律解决吧.祝你中秋节快乐 如果手术同意书上没有写切除子宫,也没有在手术中出来补充告知,补充签字。 就切除子宫,应该算是医院的过错 第一条属医疗漏洞,院方应向患者解释一次手术所要切除的部位,或有可能的不良后果.第二,医院需要出具附件包块包括附件的医学证明.第三,患者给医致残废就是有力的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