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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额的案例分析

时间:2012-03-02 06:22来源:chamolic 作者:我的心静了 中国法律网
宏大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有宏大公司已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大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大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如果宏大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爆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 2)如果宏大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已高价买走,宏大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3)如果宏大公司推迟交货5天,宏大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5)如果当地大蒜有与暴雨儿减产,如果完成供货任务,宏大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上万元的价款购买大蒜,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在履行?为什么? 6)如果外贸公司明知大蒜减产,宏大公司无法正常履行,但仍与一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并造成10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1)可以。 由于违约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 2)不能。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案例中的事由既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是约定免责事由。 3)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而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 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可以。看着法制网。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依照这样的规定,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其实损害。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义务。本题中,履行费用过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履行责任。 6)外贸公司承担,因为这是因为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依照本条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外贸公司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而继续扩大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项损失,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后面的案例分析 可是不会做又找不到答案 所以在这小弟跪求高手解了 1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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