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辅导之公司制度。公司制度是司法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中必然会考到的内容,属于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希望大家予以重视。 精彩推荐 2012司考商法辅导: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2012年司考商法复习攻略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商经学习方法 2012年司考商法知识点:财产份额的退还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设立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公司,使其取得主体资格所进行的活动。 1—11 公司法中有的地方讲公司的设立,有的地方讲公司的成立,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有哪些区别? ——公司的成立是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公司成立是设立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具体区别是: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发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设立中发生争议,依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解决,成立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以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在申请登记中发生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认股人,成立的当事人是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适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可以法律教\育网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的,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即适用核准主义。 (三)设立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就某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视情况自由选择。 (四)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人数、发起人资格。 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资本构成。 3组织条件: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4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 5行为条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五)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权限的划分进行了规定。有限公司中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椓鮢t^黉紌}$SwQC櫸蘜蘀!蛹魾;燅z8韏避q#玲潼<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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