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身权的特征及其种类
内容提要:
人身权具有与主体的人不可分离性,具有绝对权的属性,它没有财产内容,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公民的人身权具体分为两种。人格权和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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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与主体的人不可分离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法人组织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这是人身权是本质的特征。也就是说,人身权与主体人身相伴而生的权利,随主体人身消失而终止,它是不可转让、继承的权利.
(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实施侵犯权利主体实现起权利的一切行为。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损害。不能用金钱评价其价值。
(4)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人身权的种类:
公民的人身权具体分为两种。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备的权利。主要包括:
1.姓名权。公司和法人都拥有姓名权,法人的姓名表现为法人的名称,即企业名称或商号。因此法人的姓名权也称名称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荣誉权。即指民事主体所获得的光荣称号。公民是指受到的表扬和奖励,企业法人是指自己所获得的光荣称号或质量奖。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尊严。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而企业的名誉则表现为商业信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4.生命权。指公民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只有公民才能享有。
5.身体健康权。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6.自由权。公民的人生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7.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2/95750.html。“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因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醉酒驾车新规定。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种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是与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相联的,例如:署名权。
2.监护权。监护权是指一种民事权利中的身份权,指有监督人才享有监护权。
3.亲属身份权。是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表明公民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如夫妻身份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 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人的人身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是十分珍贵的,它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也是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①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③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④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①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③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国在线律师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