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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能否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时间:2012-03-26 12:45来源:枫叶 作者:祝你平安 中国法律网
也可以说是能否要求第三者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有些家庭发生矛盾、破裂的罪魁祸首就是因为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出现了“第三者”,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那么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能否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要求停止侵害、解除不正当的第三者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但就目前来说,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我国已有过判例: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该案的案情是: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一般情况下,第三者的问题主要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就是说第三者只是违反了道德标准,而没有违反法律。损害。 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目前的《刑法》,也就是能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中,只要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进行追究的。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这无疑构成重婚罪。 2、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而长期同居,双方公开以夫妻自居,形成事实婚姻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况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构成重婚罪,是可以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事实,则只是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未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则不能构成重婚罪,不能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不行的,法律实践中从不这样做。
不可以,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损害
离婚案件中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不可以,因为没有法律支持。 他们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且知道一方已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精神赔偿一说。
不可以,你只可以想过错方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而不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可以.
目前来说,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就算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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