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留置和。” 《担保法》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我是新加坡人,在广东东莞购买房屋三套,我不知道损害。同时按在中国银行按揭贷款,我三套房子尚未将办下来,银行已经将贷款放给了开发商,看看人身赔偿项目。现在开发商一直拖着不办房产证,但是我欠着银行贷款我现在不要房产肯定也不想归还贷款,我要求银行要求房产商归还,房产商以房产证没有办理产权不明抵押未生效拒绝还款,我咨询了多家律师均表示房产商存在问题。并且大家理解担保法都是强行法,没有依《担保法》设定的担保无效,但是为什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呢? 我咨询了后很多律师打电话过来都讲了空话,我现在咨询不留联系方式,如果有回答计较好的我自然会主动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