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分类: 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民事上诉状范文。损害。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 判例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为: “对财产的侵害”、“对个人的侵害”、以及“过失”三大类。 以下回答主要参考杨立新老师编写的《侵权行为法专论》(是本人今年正在学习的课程): 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的分类主要有: 1、根据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一般侵权行为形态的侵权责任形式是直接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替代责任,即对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数量不同,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3、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