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递交诉状的时候心太软并没有要求精神赔偿,可是一直来,被告的行为非常过分,不仅继续他的外遇行为,还连孩子都不闻不问,生活费也不给,原告气愤之下,决定不再心软,要在一审开庭时要求精神赔偿,这样的要求在审理过程时,什么时候提出最合理?
如果被告也同意离了,那原告是不是可以马上提出精神赔偿了?如果法官已经宣判离了,再提出,还行吗?谢谢!!!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已经判离了,再提肯定不行 《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损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般来说,货币资金包括哪些。你只能在这个举证期限内提出,之后提出,法院一般不受理 个人认为法院不会支持你的精神赔偿。理由,你所说的原告的诸多行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给你的精神造成什么伤害,他的那些现象也普遍存在,所以法院不会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原告(仅指原告)不得再次提出请求,但有新的证据证明财产分割不合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