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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出口退免税(一)

时间:2012-04-05 00:32来源:study987 作者:作曲家宝玉 中国法律网

08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出口退免税(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29 税法律师: 第三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出口货物退免税(国税发[2005]51号)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1.1出口商范围 本办

  第三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出口货物退免税(国税发[2005]51号)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武汉大学生创业加盟。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1.1出口商范围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1.2货物范围

  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并且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三、必须是财务上已经作销售的货物。

  四、对工业企业来说,享受退税的必须是本企业自产货物(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自产货物包括扩散、协作产品,其中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产品,视同自产:创业政策。(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国税函[2002]1170号)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想知道人身赔偿项目。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使用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一条、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国税发[2000]165号第四条、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国税发[2004]116号)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1、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进口的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照其销售给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纳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当期的应退税额中予以扣回。

  2、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贸易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无需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表》,只在货物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直接按照该笔出口货物加工时在国内购进的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专用发票进项金额乘相关的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由于生产企业不得作价加工,只能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因此它在操作中只对其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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