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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9个月不签劳动合同职工求助工会获赔偿

时间:2012-04-08 21:31来源:王妍丁 作者:怪怪婆婆 中国法律网
刘女士被辞退后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用人单位称签有合同只是意外丢失了,由于单位没有提供公司与刘女士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间等有效证据,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年后,刘女士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1.5万余元的赔偿款。

侵权事实:没完成销售指标职工被辞退

2010年4月,刘女士来到某保健公司做业务员,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刘女士每月工资为2000元底薪加业务提成。

试用期满后刘女士被提升为六分部的业务主管。到2010年12月,六分部的保健品销售额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12月20日,公司通知刘女士,该部门撤销,她被公司辞退了。

辛勤工作了9个月,如今被辞退,刘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虽然没签劳动合同,可公司一直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刘女士没有任何损失,所以谈不上有什么经济补偿需要支付的。由于双方意见无法统一,刘女士找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对方拒绝。

最终,在工会律师的援助下,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健公司向自己支付2010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2万元。

案例剖析:社保记录不能证明入职时间

庭审中,对于刘女士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保健公司办公室李主任说公司曾与刘女士签过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保管不慎合同遗失。学习损害。同时,李主任当场提交了公司与其他几位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我们公司与其他员工都有劳动合同,不可能唯独把刘女士漏掉。"

刘女士说自己是从2010年4月1日入职的,并提交了当年4月至12月的工资条。李主任称刘女士是当年6月1日入职的,并提交了单位当年6月至12月为其交纳的社保记录。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保健公司负有证明曾与刘女士签订过入职劳动合同的责任,现在却无法证明,故应承担向刘女士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对于入职时间,保健公司未提交刘女士在职期间的工资台账,事实上损害。其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不能证明刘女士的入职时间。仲裁庭最后裁定,保健公司向刘女士支付2010年4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专家说法:单位不能证明签有合同要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本起劳动纠纷,为刘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律师徐严严说,刘女士入职到保健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诉讼中,保健公司称与刘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意外丢失了,并提供公司与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来予以说明。但从法律角度看,与其他职工签有劳动合同并不能证明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保健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保健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

对于入职时间,保健公司提出刘女士是2010年6月入职的并提供了2010年6月至12月期间刘女士的社保缴纳记录,但这只能证明单位缴纳了职工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并不能证明刘女士的入职时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供企业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本案中,保健公司关于入职时间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明。因而仲裁委最后依法采信了刘女士的主张,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其经济赔偿的数额。

徐律师说,这本来是一起很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但由于用人单位的不配合,最后进入了仲裁阶段。徐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一旦遇到劳动纠纷,应该直接面对,积极与职工沟通,化解矛盾,这样更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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